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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3岁被拐36年后人贩获刑12年#当事人:人贩子不认罪要求上诉】
1985年,13岁的郭某丽从陕西被拐至山东农村,被迫生子,两年后被解救回家。
事发35年后,2022年6月人贩子赵某某被警方抓获。
女子13岁被拐案宣判: 被告判12年
该案于今日(2月20日)在山东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郭某丽告诉,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郭某丽主张的80万元民事赔偿,因缺乏票据证据被法院驳回。
庭上,郭某丽与被告人赵某某均提起上述,郭某丽称人贩子不认罪,也无悔过之意,希望予以严惩,她也将继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1993年7月21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原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据起诉书,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对上学途中的郭丽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份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郭丽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判决书显示,牡丹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赵某某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诉讼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见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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