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 颖
本报见习记者 胡建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年来,全国法院紧紧牵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坚持向创新要活力、向改革要动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向全社会提供优质合格的司法公共产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四级法院各司其职效果集成
“目前,我国法院实行‘四级两审制’的审级制度,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何帆说。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2021年9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工作。
据何帆介绍,这项试点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则意义、审理难度,实现案件在不同审级的合理分布,推动合适层级的法院审理合适的案件,确保案件在每个层级的法院都能得到公正审理,达到精准定分止争的效果。
“一年多来,我们推动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实现审判重心合理下沉、促进纠纷就地实质性化解;通过完善提级管辖机制,发挥重大、典型案件‘审理一件,指导一片’的裁判示范效应;通过改革再审申请程序,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优化了最高审判机关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的职能。”何帆说。
试点成果在全国多地绽放光彩。吉林、辽宁、广东等地法院开展员额编制动态调整,审判资源进一步向一线倾斜、向基层倾斜。北京、江苏等地法院探索建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和监督作用。浙江等地高院推动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交叉审查机制,提升再审程序公信力。
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法院提级管辖案件累计1132件,其中50%以上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效解决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前沿法律问题。各高院累计受理当事人民事、行政再审申请366386件,其中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率为10.59%,改判率29.49%,并没有出现人们担心的“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现象。
繁简分流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
“面对法院办案压力日益增大的现状,除了要积极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更重要的是推动制度挖潜,向制度变革和科技创新要‘生产力’。”何帆说。
2021年年底,最高法在顺利完成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基础上,推动试点成果写进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何帆表示,在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将公正司法放在首位,坚决防止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换取审判效率提升。
各级法院严格把握繁简程序、审判组织的适用条件,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异议权,切实防止程序滥用。准确适用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转换机制,确保“当繁则繁,应简则简”。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分类施策、加强监督,确保“独任而不放任”。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提效率不减权利’的原则,高度重视通过繁简分流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尽快兑现当事人诉讼利益。”何帆说,通过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多元的解纷选项,按照案件特点精准匹配相应的审判资源,让改革的红利真正惠及人民群众,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四新”模式让公平正义再“提速”
2017年以来,最高法推动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和成都、长春、苏州互联网法庭,支持各地加强互联网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公正高效处理互联网纠纷,构建“新”的互联网专业化审判体系。
据何帆介绍,人民法院积极推广在线审理机制,实现司法数据电子化、诉讼活动网络化、裁判初步智能化。建成全国统一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实现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全流程网上运行。2022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113.5万件,在线开庭287.5万场,在线调解1362.52万次,电子送达7544万次,构建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新”的在线司法模式。
2021年以来,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和规范区块链、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为在线司法“定标尺”,为程序适用“立规矩”,为技术应用“明边界”,构建“新”的互联网司法程序规则体系。
为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各级法院依法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等新兴业态,严厉打击网络刷单、“空包”洗钱等网络黑灰产业,深度参与跨境交易、平台治理等领域的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促进完善国际标准和准则,构建“新”的网络空间司法治理模式。
“下一步,最高法将持续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审级职能定位、互联网司法等各领域重点改革举措,通过制度建设打基础、破难题、谋长远、固根本,确保各项任务均衡发展、纵深推进,以司法之力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何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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