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无效情形有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也不是处于情况危急时刻订立的口头遗嘱;订立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遗嘱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利益。
(资料图)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口头遗嘱和自书遗嘱具有以下区别:
1.口头遗嘱需要在紧急情况下订立,自书遗嘱不需要;
2.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自书遗嘱不需要;
3.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需要及时订立书面或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不用重新订立。
三、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如下: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Copyright © 2015-2022 南极经贸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2022077823号-13 联系邮箱: 317 493 1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