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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机构摔倒受伤 各方如何承担责任?8月17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涉养老机构监管问题的工作情况。
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蒙镭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一位入住养老机构时身体状况经测评确定为“完全不能自理”并选用一级养老服务照护的老人,在房间内自行站立穿衣过程中摔倒受伤,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依法认定,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老人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却独自进行超出行动能力的活动,承担30%责任。
法院在审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养老服务致伤案件时,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而法院在考察此问题时,一般从养老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出发,根据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流程、内容、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时的健康测评情况、老年人及其家属选择的服务等级、服务项目等因素,来确定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蒙镭指出,养老机构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老年人受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因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存在一定特殊性,其自身也应当尽到与自己身心状况相一致的注意义务,若老年人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发生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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